党员干部信仰宗教、搞迷信活动,有什么后果?
党员干部参加迷信活动怎么定性?
有什么后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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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,中共党员,某市副市长,热衷风水卜算,其察觉组织对其审查调查后,在某天参加全市性会议期间中途离场去购买豆、米、酒等贡品,并缺席原定下午召开的会议,与一“大师”前往某处祭拜,祈求不被立案查处。
乙,中共党员,某县县长,十余年前找一“大师”将自己的命理运势从30余岁一直推算到60余岁并记录成册,且经常进行批注研读,相信能够官运亨通,其还利用大量风水配饰在办公室布置“风水阵”。
丙,中共党员,某局副局长,喜结“高人”为自己“指点迷津”,在某次被提拔后认为与一“高人”为其做法事念经有关,遂每年向该“高人”寄送钱财。为求能够换届提拔,其听信“高人”所言,花费几百万元在多地请多人做法事“加持”。
丁,中共党员,某区副区长,其老母亲有供奉观音习惯,每逢特殊节日,丁都会买些香火、水果等贡品陪同老母亲在家一起供奉,祈求家人平安。某次节假日在管理服务对象安排下,携家人前往普陀山游玩,在游玩过程中陪同母亲等家人烧香拜佛。
上述党员干部的行为应如何认定
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
第一种意见认为
因为共产党员所信仰的是唯物主义无神论,只要实施烧香拜佛、占卜问卦、看风水、做法事等行为,就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
甲、乙、丙已对迷信活动产生心理依赖,并受迷信心理支配做出各种迷信行为,尤其在被组织查处、换届提拔等关键节点,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立场,应认定违反政治纪律。丁主要为求家人平安,并无做出违背党员信仰的行为,不宜认定为违纪。
评析意见
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》明确指出:“要坚定理想信念,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,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。”
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在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作了调整和规范,改变了以往将“搞封建迷信活动”归类为“扰乱生产、工作、社会生活秩序”行为的规定,将“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”纳入政治纪律行为,充分体现中央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的第一标准。
上述意见中,支持第二种意见,主要理由如下。
一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维度去考量
本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明知是迷信活动仍然为之;
客观方面是参加或实施了迷信活动,损害党和政府形象。党员干部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,把勤政廉洁、群众口碑作为工作评价标准,而不应只牵念职务升迁,甚至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。
在有错误时,面对组织查处应当主动投案、改过自新。
而甲、乙、丙作为共产党员,本应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,却丧失正确信仰,放弃理论武装,选择把鬼神迷信作为人生信条和行为准则,并指导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,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,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、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,对一般参加人员,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,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知道是迷信活动后立即退出的,或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丁在家中陪同母亲的供奉行为,更多是尊重老人或祈福性质的行为,其“不信马列信鬼神”的性质表现不明显,也未造成不良影响,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三、从与正常宗教、民俗活动相区分的维度去考量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以及《条例》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,但宗教团体进行合法的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,党员偶尔到一些寺庙、道观、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活动仪式,也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现实中也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、区域特色的民俗、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,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这些活动确有不妥的,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。丁赴普陀山是单次、短时行为,具有传统民间祈福性质,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,但其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,可认定违反廉洁纪律。
关于党员信仰宗教、
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。
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,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。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,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,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,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,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,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组织处置。
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,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。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,仍有人“不信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,有的给自己祖坟、办公室调风水,有的指使行贿人给“大师”捐款。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,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,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,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。
实践过程中,有两点需要把握: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,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,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,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,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。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、参加一般的民俗、习俗活动,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。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、区域特色的民俗、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。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、道观、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,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,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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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、南粤清风
编辑 | 张雅婷
校对 | 何志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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